【职工在线】
2012年12月,我进入某高校食堂工作,当时未签劳动合同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出台后,2013年1月,高校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,约定:劳务公司向高校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高校使用,劳务公司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,高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;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。同月,高校让我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,但我的岗位仍旧在食堂上班,工作内容、劳动报酬等均未发生变化。经过一段时间,我了解到某劳务公司实际是由高校和某服务公司合资设立的,其中高校投资比例达到60%。请问高校这样做合法吗?
【以法答疑】
高校参与投资设立劳务公司,再让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这属于“逆向派遣”,是不合法的。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,劳务派遣的方向是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上班,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动者工资,并缴纳社会保险费,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。而逆向派遣行为,则是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而员工继续在本单位上班,但员工与本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,双方转为劳务关系。此种情况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法律已明令禁止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。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,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动派遣单位,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,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。本案中,高校投资设立劳务公司,劳务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高校,这表面上是一种涉及三方的劳务派遣行为,实则就是“逆向派遣”,因此该派遣行为是无效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