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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最低工资标准1月起上调

发布日期: 2016-01-05 发布作者:总工会 阅读次数:1 字号:[ ]

  省人社厅12月19日发布消息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从2016年1月1日起,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。

  调整后,月最低工资标准:一类地区1770元,增加140元;二类地区1600元,增加140元;三类地区1400元,增加130元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:一类地区15.5元;二类地区14元;三类地区12元。

  我市市区(含海陵区、高港区、姜堰区)执行一类地区标准,靖江市、兴化市、泰兴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:加班加点的工资;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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