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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员工旅游摔伤,不涉工作也属工伤

发布日期: 2016-01-12 发布作者:总工会 阅读次数:1 字号:[ ]

案例故事:

  小时是珠海一家公司生产部的操作员。2013年5月6日参加公司组织到深圳的员工旅游。游玩中,小时为了拍张“腾空照”,悬空跳起,但因脚没站稳摔倒在地。

  小时的伤情被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、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。为此,小时所在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。该局认为,公司组织员工旅游,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,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。因此,小时的受伤不属于工伤。

  单位不服,由此与当地人社局发生诉讼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小时参加的旅游是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,公司也把这次旅游视为正常出勤,并计算工资,这说明公司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,是职工工作的延续。

  为此,一二审法院都判决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。目前,当地人社局已作出小时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。

  提示:

 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任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。而生产过程应当包括工作过程以及进行与工作相关事务的活动过程。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旅游等都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。组织单位集体活动,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身体素质和员工之间的凝聚力,最终是为了企业的发展。因此,在此类活动中受伤,应当属于工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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