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泰人社发[2012]194号)文件精神,海陵区从 2012年6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具体调整标准如下:
一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,海陵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,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40元调整为1320元,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.2元调整为11.5元(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) 二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(一)加班加点工资 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 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